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一)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文件、通报、安全生产制度;
(二)围绕班组一周生产工作,讨论、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三)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反事故能力;
(四)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岗位练兵,结合岗位生产工作特点开展岗位安全技能训练;
(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安全环保科研活动;
(七)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讨论装置、班组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等。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我厂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化工操作工、化验员、锅炉工、电工、油品装卸工、计量员。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
(一)对需要进行特种作业培训的人员,由各基层单位上报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二)各基层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证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管理: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时与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取得联系,作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证工作;
(三)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其操作证,并由人事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生产办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新调入我厂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到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登记;
(三)指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参加取证、复证培训时,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四)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调动,领导必须把关,尽量避免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变换。如确需变换工种,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并安排取证培训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集团、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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